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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

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

2010-06-25
  • 新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两项新的 ...
  • 屈万祥:监察机关对派出机构和人员 ...
  • 屈万祥:将进一步完善保护举报人方 ...
  •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、关于修改行 ...
  • 我国拟修法规定泄露举报信息将承担 ...
  • 我国拟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
  • 我国拟修法扩大行政监察对象范围
  • 中国拟修法将政务公开纳入监察机关 ...
  • 新修订行政监察法利于强化行政调查权
  • 明确规定三种行政监察方式
  • 处分决定应当归入本人档案
  • 监察工作信息应当依法公开
  • 派出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
  • 增加提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
  • 纠风成为监察机关法定职责
  • 监察机关应对实名举报予以回复
  • 中国修法加大行政监察力度
  • 监察机关新增两项监察职责
  • 行政监察法:实名举报公务员违纪应予回复
  • 中国修法加大保护举报人 泄露举报信息可追究刑责
  • 中国修法加大行政监察力度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(第三十一号)
  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...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
  • 屈万祥:绝不允许任何一级机关和工作人员把举报信转到被 ...

进一步明确行政监察的对象

将行政监察的对象进一步明确为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”。中国共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作为行政监察对象。

明确了行政监察方式

明确了行政监察方式包括:执法监察、廉政监察、效能监察。

增加了两种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

增加了两种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,即:“需要进行停职检查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的”;“需要完善廉政、勤政制度的”。

增加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等内容。

增加了对举报的回复、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、派驻机构管理体制、监察机关承担“纠风”职责等内容。

  • 委员认为:对恶意举报造谣诽谤要 ...
  • 信春鹰:草案对监查对象范围进一 ...
  •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:依法保护 ...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(第三十一号)
  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...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
  • 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专题
  • 侵权责任法立法
  • 人民武装警察法立法专题

刘锡荣作关于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 ...

马馼作关于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

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4日至26日举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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